当前位置:首页 > 南京市行政执法统一公示平台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重大执法决定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权力类别 | 行政执法 主体 |
1 |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 第三十六条?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南京市卫生 健康委员会 ? |
2 |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处罚 |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五十七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南京市卫生 健康委员会 ? |
3 |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处罚 |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植物检疫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南京市卫生 健康委员会 ? |
4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配套规范的处罚 |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376号)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 行政处罚 | 南京市卫生 健康委员会 ? |
5 | 三级医疗机构的设置与执业注册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行政许可 | 南京市卫生 健康委员会 ? |
6 | 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宗旨相关的许可事项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行政许可 | 南京市卫生 健康委员会 ? |
7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与执业注册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行政许可 | 南京市卫生 健康委员会 ? |
8 | 外资独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置与执业注册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行政许可 | 南京市卫生 健康委员会 ? |
9 ? | 政府办非营利性的三级医疗机构校验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行政许可 | 南京市卫生 健康委员会 |